一、經費審批
原則上經費審批實行項目負責人審批制度,具體項目從其規定。如遇項目負責人出差等情況,可由項目負責人出具委托函暫時委托他人代為審批簽字。經費審批不能用印鑒,審批人與經手人不能為同一人,每一筆報賬業務必須有經手人、審批人、驗收人簽字。
二、單筆金額查過5萬元,需要院系財務領導審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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